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法38条规定

时间:2023-05-01 10:11:44 来源: 城市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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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《劳动合同法》38条规定,劳动者可以因用人单位违法随时解除劳动合同;  《劳动合同法》37条规定,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,也不需要有理由。

2、  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
3、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
4、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(一)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;(二)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;(三)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;(四)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损害劳动者权益的;(五)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;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。

5、用人单位以暴力、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,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、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,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,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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